·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市监处字〔2023〕第099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昆明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0210025342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庄庆发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17日 |
· 违法行为类型: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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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从具有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麻舒痛乳膏” 7瓶;
二、对未从具有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三、对其使用的射频治疗仪作虚假宣传的行为罚款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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