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大南处罚〔2023〕26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南涧县田园飘香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9261000005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饶香明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8日 |
·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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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建议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灭害灵”杀虫气雾剂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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