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晋处罚〔2023〕202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云南国磷化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220002137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聂廷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4日 |
· 违法行为类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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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首次违法,两年内在本局无处罚记录;二是案发后,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三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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