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4〕23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30004935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焰菲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日 |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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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柒角(¥2.7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1、2项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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