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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宜处罚〔2024〕15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云南启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250000617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文姣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9日
·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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