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注射用炎琥宁53瓶;2.灵芝胶囊120粒;3.重组人干扰素α1b喷雾剂24盒;4.速效救心丸1瓶;5.奥美拉唑肠溶胶囊6粒;6.丙酸氟替卡松雾化吸入用混悬液9支;7.甲硝唑片53片;8.消旋山莨菪碱片68片;9.盐酸雷尼替丁胶囊36粒;10.双氯芬酸钾分散片43片;11.天麻素片4片;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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