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五处罚〔2022〕151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昆明岑策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0200053307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家华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 |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