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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2〕106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盐津云和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62310000159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全芬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6日
·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考虑到当事人实际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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