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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2〕05-29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景东四通药业有限公司者后分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8233000014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明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违法行为类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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