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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富处罚〔2023〕4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云南荣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121000845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秦大良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23日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一、当事人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对购进的裸茶饼进行分装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减轻处罚:1. 没收七彩云雀牌虎啸津生357g普洱茶熟茶29饼、生茶26饼;2.没收违法所得158.00元;3.罚款:5000.00元。 二、 当事人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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