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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市监处罚〔2023〕10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澄江县盛湖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4221000051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继银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10日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老板大发烟花6个,心花怒放 美丽心情烟花8盒;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壹元捌角(¥501.80元整); 3.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元整(¥3640.00元整); 上述罚没金额合计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捌角整(¥4141.8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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