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3〕36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1000003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石岗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21日 |
·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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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小区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及《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1〕1129号)“十、物业项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已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须达到饮用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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