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文实业有限公司驻丽江代表处: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香港长文实业有限公司驻丽江代表处涉嫌“未依法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案件,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信函投递、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信监告字〔2022〕7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现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信监告字〔2022〕7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港长文实业有限公司驻丽江代表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