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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0月10日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包括个人、机构、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二)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自行担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秘书、名义持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
(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代理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请尚未填报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中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