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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清单(试行)

序号

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实施部门

政策时效

咨询电话

1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延续按1%实施。

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

时效至2023年4月30日

63638691

2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

时效至2023年12月31日

63638691

3

在我省从事个体或合作经营的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新市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3年期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最高1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其余由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以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

重点扶持群体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63638691

4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按相关规定申请2年期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其余由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可以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

个转企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63638691

5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3129853

6

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效2023年12月31日

63129853

7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3129853

8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长期

63129853

9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长期

63129853

10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个体工商户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时效2024 年 12 月 31 日

63129853

11

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鼓励零售、餐饮、家政服务等商业资源下沉社区。积极应用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开展惠民惠企行动

个体工商户

省商务厅

各成员单位

长期

63210024

12

鼓励银行对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服务收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落实《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为个体工商户减少手续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长期

64622335

13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

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长期

64622335

14

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压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

个体工商户

省发改委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

67333481

15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推动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共享个体工商户交易、物流、纳税等数据,试点建立涵盖个体工商户交易、物流等非财务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广“信易贷”模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便利个体工商户获得信用贷款。

个体工商户

省发改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税务局

长期

67333481

16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

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长期

 

17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长期

63638691

18

推广使用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为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智能法律服务。通过该平台开展企业法治体检、线上专业律师一对一法律咨询、合同文书模板提供及代拟文书、委托律师参与非诉讼类活动、法律法规查询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

省司法厅

长期

 

19

符合重点群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财政贴息。

重点群体

个体工商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63638691

20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提高效率,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个体工商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省税务局

长期

 

21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个转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省税务局

长期

 

22

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三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相关要求,每年评选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共50名,省财政资金一次性给予每名创新之星、创业之星10万元奖励。

高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

个体工商户

省发改委

团省委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长期

67333481

23

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

个体工商户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

64566805

24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持续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长期

64566805

25

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个体工商户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

64566805

26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个体工商户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

64566805

27

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降低30%的规定长期有效。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政策时效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

个体工商户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和

时效至2023年12月31日

64566805

28

鼓励电商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区,开展以云南产品为主题的专区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增加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额

个体工商户

省商务厅

长期

63210024

2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重点群体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农业农村厅

 

时效至2025年12月31日

63129853

30

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个体工商户

省人社厅

省市场监管局

长期

67195885

31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依法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

省人社厅

长期

67195885

32

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

个体工商户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长期

67195885

33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不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人员类别限制,可以申请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重点扶持行业

省人社厅

长期

67195885

34

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一对一”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创业人员

省人社厅

长期

67195885

35

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

创业人员

省人社厅

长期

67195885

36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10元/月。

(二)二类地区1575元/月。

(三)三类地区1440元/月。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省人社厅

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67195885

备注

此表所列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均从正式文件中提取,若有疏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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