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2016年(第十四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同时对2011年认定并于今年有效期满的云南省著名商标,予以续展认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机关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按其住所地向当地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工商局不直接受理申请。
二、提交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我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时间满两年以上(2014年3月10日前获准注册),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条件。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的要求。
(三)续展申请。2011年认定并于今年有效期满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采用与新申请认定相同的程序和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涉及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时间、销售区域、2011年以前获奖荣誉情况等证据材料,可简化提交。
四、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材料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登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并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016年),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交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详情可登录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红盾信息网查询,网址:www.ynaic.gov.cn,也可向当地工商局或省工商局商标处咨询。省工商局商标处联系电话:0871-64566610、64566652,传真:0871-64566610。
特此公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